(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专家组采矿权价款确认意见出具最终确认意见并填写《天津市采矿权价款确认审批责任表》(附件5)、统一编号制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6);向确认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发送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六章 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 坚持诚实、守信,不与相关单位和人员串通作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专家审查累计两次确定为不合格的,自第二次确定其为不合格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一年内被再次确定为不合格的,自再次确定其为不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违规评估、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本市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
委托评估方的委托,
矿业权评估机构依据《矿业权评估指南》等有关规定,对
□□□□□探矿权进行评估,现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探矿权评估备案。
矿业权评估机构(签章)
□
□□□年□□月□□日
附件2: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
编号:200□ □□□□号(备案部门填写)
评估目的(出让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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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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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评估报告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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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探矿权基本情况
| 探矿权人(或出让单位):
面积(平方公里):
矿种:
勘查工作程度:
评估方法:
评估结果(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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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估方意见
| (同意上报备案或其他意见)
委托评估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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