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社会专业机构从事工业项目投资专项审计需符合下列资质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具备注册会计师技术力量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批准设立并具备注册造价师技术力量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预结算审价等相应经营范围;
(三)工程造价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具有主任会计师以上资格;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必要的技术装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过同类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无任何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社会专业机构应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表;
(二)工程概况;
(三)审计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有关财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计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建设用地履行产业政策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强度情况;
(五)社会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审核咨询人员签名、资格证书及资格章;
(六)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按规定竣工、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和提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审核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