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平台专项资金对2010年-2011年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如下费用(2010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费用除外)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一)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或技术购置支出(物流平台的运输工具除外);
(二)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三)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等费用;
(四)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为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租费用。
外贸平台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资助不超过三年。对国家级基地及重点培育基地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金额不低于切块下达资金总额的国家规定比例要求。
外贸平台专项资金以中央下达本市的年度资金为限。
六、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市科工贸信委和市财政委根据商务部和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计划,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相关单位申报。
(二)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按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深圳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书;
2.按要求编制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
3.与基地所在地行政区(含管理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优惠服务协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与市外贸服务平台建设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组织财务、技术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程序如下:
1.市科工贸信委对申报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2.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科工贸信委负责组织现场考察;
3.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工贸信委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建设投入和运营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4.市科工贸信委根据审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送市财政委复核。经市财政委复核后,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市财政委根据公示结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七、监督检查
(一)市科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二)对于申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在申报阶段,市科工贸信委和市财政委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资金资助的,将追回其资助资金,并通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