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平台。
(五)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六)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关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七)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 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八)公共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
(九)公共展示平台。为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公共信息平台。为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十一)公共培训平台。为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二)公共物流平台。为企业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四、支持条件
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二)具备开展外贸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
(三)服务主业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申报服务平台项目相关业务收入占申报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相对较大,能够为相当比例的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
(四)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优良,已连续实现收支平衡两年以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与基地所在行政区(含管理区)的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五、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