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要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做到票、账、货相符。要根据发货凭证与实物进行分捡、出库并复核。销售药品实物的名称、生产厂商、批号、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与发货凭证不符的,不得出库。
(12)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的内容应与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1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验收入库或上架后退回的,要建立退货记录,注明退货原因,并做好退货质量分析。企业发现假劣药品、质量可疑药品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作退、换货处理或自行销毁。擅自退、换货或自行销毁、证明为假劣药品的,均按照经营假劣药品进行处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除外。
四、强化药品购销人员管理,保证合法经营
(14)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要严格审核销售人员资质。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符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授权书原件还应注明授权时间。
(15)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销售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体检表、上岗证、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还应详细登记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授权书编号、授权时间、品种、地域、期限等内容,并将销售人员的签字和名章进行备案。禁止将企业资质和授权书提供给非本企业正式销售员工,防止其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药品经营。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保持延续性。企业应对授权书原件、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在复印件和登记表上注明使用范围或对象,由被授权人签字,登记表一并纳入销售人员档案,以备查。销售人员离职时,应将授权书原件收回,并通知使用以上复印件的企业或单位,同时申明授权书作废。
(16)药品批发企业须将销售人员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销售人员或公章发生变化时须在当月进行更新。花名册由药品监管部门存入企业的监管档案。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购销行为
(17)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加强药品购销的监督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对重点典型案件开展联合检查。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漏税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处理,并协助进行品种的清查和上下游核对;税务部门发现有虚假发票、代开发票等行为,应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并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政策咨询。对需要确认发票和印章真伪的,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