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的通知
(沈食药监发[2007]23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规范我市药品流通秩序,确保百姓用药安全,根据《
药品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
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作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药品购销单位资质审查,保证药品购销渠道规范
(1)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购进药品,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不得从事批发经营活动,即不得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2)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要通过网上查询、电话咨询或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验证供货单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记录,并建立供应商档案,档案内的供应商资质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以上资质和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
(3)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要严格审查购药单位的合法性,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要审查购药单位资质原件或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并建立购药单位资质档案或客户卡。
销售疫苗和血液制品时,须留验对方业务人员或取货人员的身份证明,并保存有发货、送货和取货的人员签字的证明材料。
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销药品必须取得和开具合法票据,严格票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