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组织审核、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试。
新电工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证上注明“学员”字样。新电工不能独立作业。新电工持证两年以上,经复审合格者,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从事电气技术和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签发进网作业工作票的电气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也要参加进网作业高压电工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到我省从事进网作业的外省人员,须持原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到我省作业地的经贸委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网作业。
第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者,如重新进网作业,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作业。
第二十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监制。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对 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两年须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者,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审栏内盖复审印,可以继续从事进网作业。复审不合格者,在三个月以内可以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未参加复审者,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有窃 电行为者,取消进网作业资格。发生事故或违约用电的责任人均参加当年复审。
第二十二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应按规定分工种进行培训,复审培训学时人均不低于30学时。复审培训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