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法律、法规及有关用电管理知识;
(二)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四)电业作业规定。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须经当地经贸委认可。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当地经贸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可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十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高、低压电工转为特种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由省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满后,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要求进行。
各市经贸委要督促有关培训单位提高教学水平,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如模拟操作、仿真操作等,提高进网作业电工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提高考核质量。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每学科一般不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