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江苏供电营业区范围内,从事进网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具体分为:
(一) 低压电工 是指在400伏及以下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二) 高压电工 是指在10(6)千伏及以上受(送)电装置上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三) 特种电工 是指在高低压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仪表、调度、电缆作业等电工。
第三条 进网(包括在发、供、受、用电装置)作业的电工,必须参加经贸委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审核合格,取得经贸委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进网作业。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市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供电企业应协助、配合经贸委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参加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纪守法。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