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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自治区教育厅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自治区教育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处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年度考核范围,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处室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3月3 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治区教育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自治区教育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l月3 1日前将本处室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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