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拥有处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处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处室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变更后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代为填写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自治区教育厅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将申请转有关处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处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