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班子构成及分工、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自治区教育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
(六)教育招生、考试、助学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和文件;
(七)自治区教育厅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人事任免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八)全区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九)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公开时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自治区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条件具备可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