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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办公室),具体负责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编制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组织人员培训;

  (五)协调组织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并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具体工作;

  (七)拟订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八)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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