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教办字[2008]3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充分发挥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充分发挥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是指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全区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