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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理顺经济管理关系。《管理规定》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主体,明确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各地要通过清理,对过去把集体资产与财务记入村(居)自治组织名下,或由村(居)自治组织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合同等现象,按照《管理规定》加以理顺。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产权,必须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细则,以维护农村社会公平与公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编码设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编码、印章、牌匾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

  (六)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工作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的指导,依法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关于经联社、经济社的班子建设问题,根据我市绝大多数村(居)民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际,为减少开支,可以实行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班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的办法,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换届选举时一并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经联社社长(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经济社社长由村民小组长兼任。

  三、树立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在2011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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