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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0〕5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牧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根据《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自治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县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及对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本县农业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的参保人员,在拘役、劳动教养、服刑期内暂停缴费,待拘役、劳动教养、服刑期满后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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