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供热燃煤锅炉落实环保达标措施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燃煤供热单位:
近年,全市供热单位积极落实燃煤锅炉环保达标排放要求,为保障我市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年采暖期将近,为确保我市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良好天数达到83%的目标,请各供热单位按环保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同时,我局将组织对全市供热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脱硫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确保燃煤锅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
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3月15日
二、检查内容
(一)供热单位自查内容:
1、除尘脱硫设施维护情况(包括除尘密闭下灰措施是否落实;脱硫循环泵是否正常;循环沉淀池积灰是否及时清理;脱硫塔及管道防腐密闭情况)。
2、脱硫剂储备情况(原则不低于15天使用量)。
3、低硫优质煤(全硫份≤0.5%)落实情况。
4、煤堆、灰堆苫盖、密闭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5、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二)市环保局专项检查内容:
1、除尘脱硫设施管理情况(每天运行记录,核定脱硫剂使用量)。
2、除尘器密闭下灰措施是否到位。
3、现场监测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排放达标情况。
4、检查低硫优质煤使用情况同时采集煤质样品。
5、检查煤堆、灰堆苫盖、密闭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形式
供热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自查;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对辖区供热单位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组织对供热单位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区县供热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11月5日-11月15日)
各供热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本企业燃煤锅炉点火运行前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