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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我州地处干旱荒漠区,森林植被相对较少,全州森林覆被率仅为1.94%,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0%,生态极其脆弱。近年来,我州林地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非法乱征乱占、未批先占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的行政审批程序,坚决遏制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创造良好的林地管理秩序,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
  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林地保护责任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态建设的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于推动我州林业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站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地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依法保护管理和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坚决杜绝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短期行为,遏制一切肆意侵占和破坏林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要建立完善各级领导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林地消长、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及补偿到位率、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案件查处率等指标一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加以考核,兑现奖惩。要坚持依法治林,加强各级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林地征占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各县市在项目建设时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报批,特别是采石、采矿、采土等项目需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在选址时要先征得县市林业部门同意,然后严格按程序逐级申办使用林地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占用林地项目用地申请。实施严格的环保审核制度,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进行环保审核,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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