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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推动全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保障政令畅通,保证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
  (一)行文应按照公文处理规范进行,做到统一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送公文。
  二、规范公文处理
  (一)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室登记后规范运行。未经登记的公文,不予处理。
  (二)不得多头行文,不得向县领导个人行文。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企业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行文。
  (三)凡需呈县领导审批的文件,必须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把关,对有“请示”“报告”不分、行文格式严重错误、公文错漏较多、印制不清晰、一件多头送等问题的文件,不予呈送领导阅批,由机要秘书负责注明清退理由后及时清退。
  三、提高公文质量
  (一)公文要做到情况属实,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文风朴实,语言精练,相关附件材料齐全。
  (二)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不得用“报告”请示工作,“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公文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做到少发文、发短文。
  (二)凡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自行发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转发上级部门的文件。
  五、明确办理时限
  (一)凡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发的文件,承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修改完善,在3日内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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