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后,应当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及相关政府保障类型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视管理业绩适当给予投标加分的奖励。
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公示
(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书和市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5、《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公示与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购房人在签署《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被安置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