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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管理的通知
(津物业[2007]2号)


各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满足行业快速发展和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促进从业人员快速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满足不同岗位要求,提升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二)培训范围

  在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拟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人员、在岗未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

  在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是指目前正在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人员(包括已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应当参加项目经理岗位轮训。

  拟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人员是指物业企业的业务骨干或企业通过社会招聘方式筛选出的具备一定学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应当参加项目经理脱产培训。

  在岗未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是指已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但未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是指准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参加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三)培训机构

  市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培训的指定培训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在岗和拟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指定培训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在岗未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及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培训内容与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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