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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家用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家用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若干规定
(津燃管[2007]35号)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家用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完善报检程序,规范报检和检测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经营家用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中所指家用燃气器具是指:家用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炉等。

  四、家用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必须按照《天津市燃气器具品牌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市燃气管理处颁发的《燃气器具品牌备案证书》,产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站检测合格,粘贴“气源适配标识”后,方可销售。

  五、在本市销售的家用燃气器具,其生产企业或委托的经销商负责办理报检手续。

  直接从外地或境外购买的家用燃气器具,由购置者在安装使用前办理报检手续。

  六、报检程序:

  1、报检单位在家用燃气器具销售前,到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填报《燃气器具报检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一式三份,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器具科、检测站和报检单位各一份),器具科对《登记表》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检测站。

  2、检测站接到《登记表》后,按有关规定对报检产品进行批量抽检。检测站应在十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向器具科反馈。检测站应在两日内通知报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

  3、对于检测合格的产品,报检单位在领取《检测报告》的同时领取与检测合格数量相同的“气源适配标识”,并粘贴在器具包装箱的明显部位,方便消费者和管理人员辨别。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在本市销售。

  4、报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检测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站申请复验,逾期不予复验。检测站应于十日内出具复验结果,申请复验期间维持原检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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