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津燃管[2007]29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
一、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广大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依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销售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指的燃气器具是指: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和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锅炉、燃气冷暖机等燃气用具。
四、燃气器具的销售单位必须依法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取得《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证书》(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销售活动。
五、办理销售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燃气器具的经营项目;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
3、有稳定的进货渠道;
4、有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5、所经销的燃气器具必须是已在市燃气管理处品牌备案,并与本市气源相适配的合格产品。
六、办理销售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填写规范的《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申请表》(申请表文本可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www.tjxzxk.gov.cn 下载);
2、《营业执照》副本;
3、房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手续(租赁的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
4、与供货商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协议书》;
5、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6、所经销燃气器具的《品牌备案证》。
七、办理销售备案的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89窗口提交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
2、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燃气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即受理;
3、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燃气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全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