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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津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的规定(2007)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津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的规定
(津燃管[2007]28号)


本市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

  近年来,随着本市器具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加,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一些燃气器具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因意外熄火漏气、使用时间过长或通风不良造成缺氧窒息等原因引发了一些安全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财产的损失和不良后果。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安全管理,增强和完善燃气器具自身的安全保护功能,减少和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依据燃气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燃气器具市场的特点和使用的具体情况,对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家用燃气灶具(嵌入式)必须具备熄火保护装置。

  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必须具备定时关机安全保护装置(密闭式除外)。

  三、家用燃气采暖炉必须采取强制给排气形式。

  四、燃气锅炉(含燃气沸水器),其燃气燃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装置。

  五、在用户发展中禁止使用砖砌式公用燃气炊事器具。

  六、燃气器具的各种保护装置和安全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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