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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暂行规定


  第九条 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条 燃气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后,取得国家建设部统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15日内将职业技能培训注册登记表及申请培训人员花名册报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岗位培训制度、计划对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等情况施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情况;

  (二)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四)建立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情况;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或者无证上岗的燃气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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