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暂行规定
(津燃管[2007]27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从业人员的运行、管理和操作行为,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组织工作。
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岗证一致的原则,确保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燃气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包括: 燃气罐区运行工、燃气管道维修工、燃气管道巡线工、燃气调压工、燃气营销员、燃气户内检修工、燃气输送工、燃气燃烧器具维修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工等。
第七条 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熟悉有关燃气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专业和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岗位培训合格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燃气企业必须组织新上岗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运行管理、安全操作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初次培训和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