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116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交易网络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网络系统、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和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私有房屋交易及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中运行。
第四条 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网络安全、高效运行;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国土资源分局依照管理权限,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与本市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对接,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将新建商品房项目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对,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予以开通网上销售功能。
第八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