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前,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债务认定结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人民政府。
2012年起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医改办(发改委)牵头,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债务逐笔清理(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落实债权人,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的负债。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的认定及配合做好化债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自治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办公室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乡(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7号)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县财政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单位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汇总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日)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债务单位 名 称 | 债务分类 | 债务形成时间 | 债务期限 | 债权人 名称 | 债务 总金额 | 已偿 还金额 | 尚欠金额 | 备注 |
基本建设债务 | 设备购置债务 | 其他 债务 |
立项批文 | 超概算批复 | 是否参加招投标 | 项目依据 | 是否参加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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