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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6、资金拨付。对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或群众有意见的,乡镇财政所应主动查明原因向县财政局(乡财局)报告,按规定处理。对实行报账制的项目,资金拨付要实行会签制,乡镇财政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乡镇财政所的意见,办理支付业务。
  7、绩效评价。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交由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8、资料归集。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所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三)财政补助性资金监管
  1、县财政局应积极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资金归口管理的要求,明确补助性资金在安排、上报、审核、发放过程中的职责;乡镇财政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准确收集各类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补贴分配依据与金额等),为补贴资金发放提供依据。
  2、做好补助性资金告知和公示工作。乡镇财政所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3、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所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并将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报告。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建立专门档案,及时进行整改。
  4、补助资金发放方式。补助性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卡(折)通”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农户,不得从农户补贴资金中抵扣任何资金。严格执行“一户一折”制,严禁将多个农户的种植面积合并到少数几个农户账户上。
  5、建立补助性资金基础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各种补助项目政策、农户基础资料、各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数据报表、管理台账等。乡镇财政所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县财政局信息中心要及时做好计算机维护、升级等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为农民查询相关补贴数据提供便利。
  6、补助性资金的抽查检查。自治县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助性资金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及时将抽样检查结果上报县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时在县财政局(乡财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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