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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各乡镇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全额上缴至县非税专户,支出下拨,不得坐支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乡镇、村集体收入的取得,必须规范使用财政票据。乡镇财政所要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严格领、销手续,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四、支出监管
  乡镇各项支出应严格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执行;村级支出严格按照“村财乡管村用”相关规定执行。
  (一)乡村两级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乡村两级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乡用”和“村账乡管村用”管理制度执行。完善乡镇部门预算和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按照“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基本支出要定员定额控制,按规定程序报批。乡村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经费要严格实行分账核算,严禁村级办公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和项目资金混用,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二)项目资金监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由乡镇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使用、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要全程参与监管。对上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所也要纳入监管范围,主动与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有关政策和资金信息,全面掌握本乡镇项目实施情况,强化资金监管。
  1、项目立项。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对申报不实的,要拒绝签署意见,并向县财政局报告。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库,将各项目的名称、实施内容、各级拨款金额、受益人或单位等内容如实登记,避免随意立项。
  2、项目公示。乡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通过媒体或在“政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3、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乡镇财政所要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列于预算。
  4、项目查验。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乡财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并签署意见。
  5、信息通达。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相关文件、资金额度告知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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