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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自治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及地方各项民生政策,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乡财〔2010〕9号)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管范围
  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主要分三类:一是基本支出,即: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保日常工作运转的行政或事业支出,包括预算安排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其他支出;二是项目支出,即:国家各部门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包括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三是财政补助资金,即:国家安排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包括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退伍军人双定补贴、村干部误工补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各项财政补贴。
  二、监管原则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遵循“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分类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自治县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农机、交通、建设、计生、民政、社保、国土、教育、卫生、文化、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乡镇财政所作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单位,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乡镇各村、站所要紧密配合,协作一致,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三、收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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