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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业务规则的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需要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

  (五)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七)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九)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十)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十一)对服务或商品虚假宣传;

  (十二)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上报和管理工作,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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