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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并对商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监管,并对价格认证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评估、物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经营性测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律师、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八)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对社区、婚姻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外运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中介、网络和保安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五)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拍卖和国内贸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对外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七)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九)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担保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工商联负责经济类同业公会(商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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