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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5月20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监理、拍卖机构;

  (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八)各类经纪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是中介机构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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