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废止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五日
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含国有农场)土地征用后,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土地全部被征或土地被征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建制村在籍农业人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失地调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掌握并提供相关征地情况;市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及标准制定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掌握并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
第五条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年满16周岁及以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