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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2001)[失效]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居民住户均应设置楼牌、门牌,凡经民政部门编排审批注册的门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不准擅自编排和使用非标准门牌号。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装修房屋,必须申请办理安装或改装门牌手续。单位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介绍信,个人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市(县、区)民政部门申请门牌号码和安装门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分工;
  (一)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路巷标志牌、广场标志牌、各类市场标志牌、门牌(包括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农村的乡(镇)标志牌、村标志牌、屯标志牌、街路巷标志牌、广场标志牌、各类市场标志牌、门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其它地名标志,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设置地名标志的经费来源:
  (一)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路巷标志牌、广场标志牌、各类市场标志牌,维修由市或县财政承担;
  (二)门牌由产权人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楼栋牌、单元牌、门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农村的乡(镇)标志牌、村标志牌、屯标志牌、街路巷标志牌、广场标志牌、各类市场牌由乡(镇)财政承担;
  (四)其它地名标志,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章 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建立地名档案室,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地名档案柜,地名档案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资料,保证地名档案完整,准确规范;
  (三)建立健全各种地名档案资料的保管、使用规章制度,防止地名资料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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