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
盘锦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0年4月12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
市长
二○○一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名是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用名称:
(一)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屯)、地片名称,城镇及城镇内的居民区、区片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广场名称与楼牌、门牌号码;
(四)河流、海、滩、地形区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实验区、农场、林场、牧场、良种场、盐场、苇场、草场、油田等名称;
(六)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公交汽车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等名称;
(七)水库、灌渠、河堤、水闸、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综合性办公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
(九)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