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15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年底前,省厅将组成考核检查组,对各地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达标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进行命名。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09〕59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38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五级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能力和水平,制定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如下:
一、工作职责明确到位
(一)街镇乡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基本职责
(1)宣传、解释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问题和工作情况;
(2)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
(3)督促指导社区对辖区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施动态管理;
(4)督促指导社区对辖区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5)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街镇乡、社区创建活动;
(6)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对辖区内劳动争议进行调处,并建立基础台账;
(7)组织所属社区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集信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报告;
(8)承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社区(行政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基本职责
(1)宣传、解释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街镇乡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报告有关问题和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