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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2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月12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报请省委常委会审定后印发,并在适当时机召开启动大会。为做好第三批新农保和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为启动试点做好思想准备

  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会议精神(已印发简报)及省里即将印发的《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提高开展两项试点的认识,增强做好两项试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启动两项试点做好思想准备。

  二、加强领导,调集人员,为开展试点提供组织保障

  各地要根据两项试点的实际需要,调整原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创造条件充实试点办工作人员。各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两项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责。既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又要深入抓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在试点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两项试点有专人负责,为做好两项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为实施试点提供政策支持

  各地可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里即将印发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待省里文件下发后及时报省试点办备案。两项试点主要政策必须与国家和省里的保持一致,需要地方制定的政策要明确。

  四、主动协调,落实资金,确保政府补贴落实到位

  中央财政已经下达了下半年的试点补贴资金,省财政也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请各试点单位抓紧落实由本地政府配套的缴费补贴资金,所有政府补贴资金都要确保用于参保人员,不能截留,不能延迟拨付,更不能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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