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企业或其他机构办理;不得利用权力或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单位或个人到指定机构接受公证、查询、培训、考试、代理、检测、检验、检疫等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开据或开具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二、非税收入一律全部上缴财政
对辽政办发〔2010〕35号文件中确定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隐匿、截留、坐支和不按规定时间上缴。今后,凡已经明确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未按规定上缴财政的资金,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三、加强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管理
非税收入一般不予减收、免收、缓收,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需减收、免收、缓收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建立健全非税收入考核奖惩制度
为调动各征收部门、单位积极性,力争实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壮大地方可用财力规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