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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3日)废止

营口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营政发[1996]12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多市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未能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进派、查办、巡视、协调和反馈。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本级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政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其内容包括: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五)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六)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需要我市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第五条 政务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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