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企业有权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对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风险抵押金管理机关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终了后2个月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执行。
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名单
1、木垒县明基凯源煤矿 200000元
2、木垒县窝驼泉煤矿 200000元
3、木垒县老君庙煤矿 300000元
4、木垒县老君庙矿业公司煤矿 300000元
5、木垒县孙家沟煤矿 300000元
6、木垒县正格勒得煤矿 300000元
7、木垒县胡兰哈孜干煤矿 300000元
8、吉鑫煤矿化工公司 200000元
9 、运输公司 200000元
10、木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