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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高成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高成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木县政发[2007]149号)


  高成林于2006年6月以租赁方式申请办理了位于人民北路原食品公司料羊场《国有土地使用证》(木土国用〔2006〕字第56号),占地面积为20287.5平方米,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现因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需要,经2007年11月12日木垒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依法注销木土国用〔2006〕字第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木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的用途对该宗地进行相应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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