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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民政局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
  4、已取得民政局核发的《木垒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保障对象及范围: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照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0%划定。
  2、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保障能够直接入住。
  3、价格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均实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房价格一律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价格待项目竣工后,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建设局等部门核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
  4、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组织协调,以市场运作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中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并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5、申请程序及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向民政局申请,经公示、审核后进入配售并签订购房合同。当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出现不足时应进入轮候。低收入家庭中共同居住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县没有购买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房、房改房,没有接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各类住房,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的方能提出申请。
  6、住房交易: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转让,但要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购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便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附则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初审、复核、轮候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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