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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予以发放(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3)补贴标准每户按50平方米执行,补贴租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4)经审核批准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自找适合的房源,同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建设局登记备案后凭签订的《木垒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到有关部门领取租赁补贴。
  七、资金来源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财政局要设立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年度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
  (7)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八、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范围
  1、收购、建设廉租住房;
  2、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3、廉租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管理费用;
  4、其他支出。
  九、廉租住房来源及套型面积
  1、新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2、收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旧住房;
  3、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4、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5、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十、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镇户口三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县生活和居住;
  2、共同居住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在县城没有私房,没有购买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房、房改房,没有接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各类住房,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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