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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木垒镇负责对各社区上报申请廉租住房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季度末15日内将审核无误的材料报送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
  (八)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建设局、财政局审核廉租住房项目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并配合建设局、财政局实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九)公积金中心木垒管理部负责协调筹集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十)公安局负责提供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的户籍情况及租住住房情况。
  五、廉租住房保障
  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户是指县民政局核发《木垒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无房户、危房户和达不到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我县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暂定为每平方米1元/月(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市场变化确定)。实物配租承租期为1年。县建设局每年1-2月底会同县民政局、木垒镇对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3、配租期间,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县或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应迁出住房并办理停止廉租住房配租手续。对立即迁出有困难的,给予六个月过渡期并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4、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5、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代收。
  6、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审核批准后,县建设局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并与其签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廉租房应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当廉租住房房源出现不足时应进入轮候。
  六、租赁住房保障补贴标准
  (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低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以人均居住面积13平方米计算,低保户租赁住房全额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2元/月,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比例不低于全额补贴标准的65%,每户最高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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