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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城市规划用地管理、规范住宅楼建设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城市规划用地管理、规范住宅楼建设的通知
(木县政发[2007]137号)


  为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到城市建设规划先行。以利于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最大限度地挖掘城市土地的利用价值。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城市建设用地管理,规范住宅楼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管理
  城市所有土地(包括城市闲置土地及各单位的闲置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建设或处理。变更城市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申请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由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用地许可及工程许可的审批事宜。
  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发改委一律不予立项,未经过规划许可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准核发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进行审批而私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自行建设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禁止单位自建住宅楼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通知”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房建设要求,从即日起禁止单位自建住宅楼,凡单位自建住宅楼项目及个人自建住宅平房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新建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通过项目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建成后必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选择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统一管理,杜绝各单位自行管理。零散住宅楼的管理应有建设部门按照“居民进小区,管理进社区”的要求,重组合并成小区后交由物业公司管理。新建住宅小区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以建设园林型和生态型为出发点,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采光间距不小于1.8倍的楼高,安全照明、健身器材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般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控制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在4万平房米以上。旧城改造项目要结合实际,先易后难,逐步整合,改造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使内部环境及配套设施得以完善,杜绝见缝插针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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