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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宛政〔2011〕71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市政府决定对2007年3月发布实施的《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宛政〔2007〕1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归国有,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修改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二、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或毛地出让”修改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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