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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梅市府〔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938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称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即:国Ⅲ车用柴油。

  二、自2011年12月19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必须销售国Ⅲ车用柴油,不得销售不符合国Ⅲ标准车用柴油。从发出通告之日起全面开展车用柴油标准统一调整为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09)工作。

  三、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要在12月18日前全部完成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Ⅲ)”字样,如:0号柴油(Ⅲ)。

  四、国Ⅲ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Ⅲ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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