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用公房拆除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公〔2008〕154号)
各区房管局、拆迁办、公房所(站):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13号)及《天津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90号),加强公用公房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拆除公用公房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据天津市市委办公厅“津党办发[2006]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行使公用公房所有人的权利,全市公用公房资产由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凡拆除公用公房,由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与拆迁人或拆迁单位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拆除公用公房,凡属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提供由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填写市拆迁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产权调换补偿的,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市、区公用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四、拆除公用公房,要严格执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13号)的补偿标准。本市对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除公用公房的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按市有关规定办理。